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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2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滨州市滨城区皇冠餐饮会所、滨州市滨城区皇冠小家电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滨州市滨城区皇冠餐饮会所,滨州市滨城区皇冠小家电超市,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2095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皇冠餐饮会所,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9号渤海十五路向西50米路北。经营者:王森,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皇冠小家电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七路以北渤海十一路以东鲁粤京川美食街1号楼101。经营者:李玲玲,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告: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法定代表人:钟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皇冠餐饮会所、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皇冠小家电超市、被告烟台市雷石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及财产保全费7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