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茜与耿慧敏、张来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张来京,耿慧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34号原告张茜,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来京,男,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耿慧敏,女,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茜与被告张来京,耿慧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茜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来京、耿慧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茜撤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