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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茜与耿慧敏、张来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茜,张来京,耿慧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34号原告张茜,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来京,男,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耿慧敏,女,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茜与被告张来京,耿慧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茜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来京、耿慧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茜撤诉。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