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剑雄与李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剑雄,李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12号申请人杨剑雄,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斯,男,汉族,1982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人杨剑雄与被申请人李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2017年6月7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剑雄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