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鄢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鄢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8年10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鄢朝利,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刘刚申请执行鄢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鄢朝利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刘刚借款本金226000元,案件受理4708元,并承担执行费3290元,合计人民币2339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鄢朝利工资11549元,尚差执行标的2144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鄢朝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刚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鄢朝利尚差刘刚21445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