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传翠与金向三、刘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翠,金向三,刘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521-1号原告:王传翠,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金向三,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静华,女,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翠诉被告金向三、刘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金向三、刘静华的房产。现因案件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金向三名下的位于淝河路南海达小区15幢407室的房屋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