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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传翠与金向三、刘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翠,金向三,刘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521-1号原告:王传翠,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金向三,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刘静华,女,195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翠诉被告金向三、刘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111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金向三、刘静华的房产。现因案件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金向三名下的位于淝河路南海达小区15幢407室的房屋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