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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董俊海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海,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720号原告:董俊海,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被告:刘超,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海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海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俊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董俊海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红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