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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鼎荣与孙发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鼎荣,孙发松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顾鼎荣,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孙发松,男,193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顾鼎荣与被告孙发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鼎荣负担。审 判 长  朱卫斌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