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1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鼎荣与孙发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鼎荣,孙发松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175号之一原告:顾鼎荣,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孙发松,男,193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顾鼎荣与被告孙发松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鼎荣负担。审 判 长 朱卫斌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