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艾某危险驾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96刑抗6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鄂9006刑初9号刑事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作出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