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彬诉宋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彬,宋艳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527号原告:李海彬,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晶,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雅琳,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萍,女,土家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李海彬诉被告宋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李海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黎云凤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