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与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0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71717338XU,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钧,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地址松原市。负责人:沙雨峰,清算组组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诉被告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7年1月18日,原告与北京经贸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资经办吉林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经会计事务所评估并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合资开发区块的前期勘探费和前期建设资金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出资,乙方以现金出资”,第十三条规定:“甲方经评估确认的前期投入,在扣除甲方注册资金额后的余额,作为甲方债务,由公司偿还给甲方”。合同签字当日生效后,原告的前期投入原值为104989350.36元,根据总公司的意见,清算组应该给付资产使用费经测算应为8773025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于结算清算,不属于破产清算,所以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不能作为本案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21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