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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文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文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549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文虎,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文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判令被告徐文虎支付物业费4190元、滞纳金1784元(算至2017年5月30日即起诉前一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文虎负担。事实与理由:徐文虎购买了黄山区玉河花园×幢×单元×室住宅房一套。2007年2月7日,徐文虎与原黄山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2月3日依法变更为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玉河花园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业主应在交房之日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缴纳物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第一个月的15号之前。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乙方(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足额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费用的2%向甲方(原告)支付滞纳金”,协议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当日,徐文虎交纳了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物业费470元。从2008年2月至2016年12月长达8年11个月的物业费4190元一直未交纳。在徐文虎欠费期间,我公司多次上门或电话向其催讨。2011年9月22日和2016年11月14日,本公司两次在所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催讨公告,2014年5月7日在徐文虎住宅楼道门口张贴交费通知,但其置之不理。本公司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徐文虎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根据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系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徐文虎作为业主,应及时履行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义务,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业主徐文虎支付其拖欠期间(2008年2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费419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系违约金性质,因徐文虎逾期交纳物业费前后长达8年11个月之久,显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滞纳金计算方法,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但鉴于违约时间跨度长,每年度基准利率均有不同幅度调整,为方便计算和执行,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委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6%,以每一年度应付物业费数额为基数,由徐文虎分别从次年的1月1日起支付至2017年5月30日(起诉前一日)止。徐文虎经本院依法传唤,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4190元,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相应滞纳金(每年度物业费具体数额详见清单,2008年拖欠物业费431元,滞纳金为431元×6%,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其后应付滞纳金以此计算办法类推)。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文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