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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法伟与易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伟,易贤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88号原告孙法伟,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易贤光,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易旋,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易贤光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伟诉被告易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法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孙法伟负担。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