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法伟与易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法伟,易贤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088号原告孙法伟,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易贤光,男,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委托代理人易旋,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易贤光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伟诉被告易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法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孙法伟负担。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