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6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利与周伟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周伟良,曹子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6141号原告:张利,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良,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第三人:曹子荣,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原告张利诉被告周伟良、第三人曹子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周伟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9日���被告周伟良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张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伟良、第三人曹子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张利负担。审 判 长 卢秋明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