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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洪福与罗梓辉、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洪福,罗梓辉,张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55号原告:罗洪福,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梓辉,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小霞,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告罗洪福与被告罗梓辉、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洪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梓辉、张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洪福诉称,被告罗梓辉、张小霞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满后两被告仅支付11个月利息,未偿还本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罗梓辉、张小霞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罗梓辉、张小霞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梓辉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罗洪福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罗洪福同志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为期六个月借款人:罗梓辉、张小霞2014.10.8”。原告称,与二被告在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后二被告于2016年底支付了利息2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或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审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梓辉、张小霞向原告罗洪福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未能证明借贷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被告逾期还款,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案借款于2015年4月7日到期,二被告于2016年底支付的2000元未超过年按利率6%计算至2016年年底的利息,故该款项应认为利息,从应支付利息中扣除。原告在上述核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梓辉、张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罗洪福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已经支付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罗洪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罗梓辉、张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震华人民陪审员  黄洪章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玉君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