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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艳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8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东路1148号。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丹,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张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鹏黎冬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