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庆靖与冯丽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靖,冯丽菊,唐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284号原告:何庆靖,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褘,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菊,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唐利民,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靖与被告冯丽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庆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