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5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庆靖与冯丽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靖,冯丽菊,唐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284号原告:何庆靖,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褘,上海杰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丽菊,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唐利民,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庆靖与被告冯丽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庆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庆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