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娃、王志民、肖腾龙为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娃,王志民,肖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28号被执行人杨娃,男,汉族,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王志民,男,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肖腾龙,男,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娃、王志民、肖腾龙为盗窃一案中,经调查村委会,被执行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外出打工,查无下落,未查到提供执行财产,现住址不详。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