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王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生,王中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686号原告:王永生,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中海,男,汉族,1951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生诉被告王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