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克明、姜修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明,姜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06号被执行人:李克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4日,住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姜修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德阳市旌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克明、姜修红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克明、姜修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