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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现叶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现叶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83号罪犯任现叶(又名任小叶),女,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现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任现叶的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追缴等。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任现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底,李新忠通过任现叶、王永生、韩九荣等人介绍,在辉县市赞城镇大赞城村任现叶家将其继子师某某、王某某夫妇所生的男婴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葛某某,任现叶获利6000元。系从犯、自首。2015年6月2日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11000元。罪犯任现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1月、6月、12月共获得表扬三次;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2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现叶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现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