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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4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大华淀粉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雅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大华淀粉有限公司,诸城市雅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大华淀粉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诸城市雅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大华淀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雅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诸城市雅蜜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大华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06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