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小英、李海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英,李海军,秦皇岛兴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227民督47号申请人:李小英,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申请人:李海军,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西县。被申请人:秦皇岛兴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道以外、中宝汽车销售公司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小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递交了被申请人李海军出具的借条三张、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一张,要求:一、被申请人李海军给付欠款15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二、被申请人秦皇岛兴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海军、秦皇岛兴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小英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申请人李海军、秦皇岛兴丰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鹤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