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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兆钏、王兆霞与被执行人琼海万家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钏,王兆霞,琼海万家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兆钏,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申请执行人:王兆霞,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俩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明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 被执行人:琼海万家利贸易有限公司。原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现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林觉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终8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钏、王兆霞与被执行人琼海万家利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琼海万家利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俩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及违约金55463.56元,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367元、财产保全费590元、本案执行费732元。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