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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树茂与王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茂,王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茂,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于蕾,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锐,女,1990年3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尹宏霞,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茂因与被上诉人王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树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树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树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由上诉人李树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