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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与阮正明、杨连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阮正明,杨连喜,刘勇亮,刘三勇,尚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襄州支行)。负责人:熊向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阮正明,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连喜,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勇亮,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三勇,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尚思国,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阮正明、杨连喜、刘勇亮、刘三勇、尚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607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阮正明、杨连喜、刘勇亮、刘三勇、尚思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鹏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