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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木荣、陆巨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木荣,陆巨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陆木荣,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陆巨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木荣与被执行人陆巨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巨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陆巨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巨泉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厚禄信用社账号为92×××79内的存款5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