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张连明、毛玉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张连明,毛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82号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连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申请人:毛玉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因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连明、毛玉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8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