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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张连明、毛玉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张连明,毛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182号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连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申请人:毛玉华,女,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因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连明、毛玉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8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