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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学松、黄代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松,黄代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松,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黄代弟,女,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学松申请黄代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黄代弟应支付申请人王学松案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代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311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少  革审判员 黄志;余明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成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