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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尤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佳,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6日,大专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户籍地镇原县,现住镇原县。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尤佳与朋友李某等人在镇原县城西区祈福记饭店吃饭、喝酒,喝酒后,约22时许,尤佳驾驶李某的×××号众泰牌小型轿车送李某等人回家,车辆行驶至兴民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巡逻民警拦住检查,民警发现尤佳醉酒,遂将尤佳控制并带至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尤佳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63.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尤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及拍照,强制措施凭证、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人李某、姚瑜桌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尤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