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金庆与李国燕、李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庆,李国燕,李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7609号原告:王金庆,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国燕,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圣,男,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号。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方,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庆与被告李国燕、李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国燕、李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王金庆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