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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对杨滨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杨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督3号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经营者:魏恩泽,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被申请人:杨滨,住白山市。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田源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杨滨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在本院发出支付令之前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于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