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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张代秋与被申请人刘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代秋,刘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0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代秋,男,汉族,53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英霞,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代秋与被申请人刘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代秋再审申请称:我与刘英霞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是由赌博产生的,不是借款产生,原审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刘英霞辩称,申请人是在我家从我借的钱,与赌博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张代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为赌债,故对再审申请人所提的再审事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代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宏伟 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 代理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天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