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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宏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宏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14号罪犯李宏万,男,汉族,1979年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2000)巢中刑初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6年11月16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宏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宏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宏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