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麦昌英与林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昌英,林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麦昌英,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816),汉族,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林春雨,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67),汉族,现住三亚市**区**社区第*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麦昌英与被执行人林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春雨应向申请执行人麦昌英偿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麦昌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春雨向申请执行人麦昌英偿还了20000元,余下55000元及利息尚未支付。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春雨表示对于余下债务,每个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麦昌英表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沈相法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