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古兴、洪牵治等与林亚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古兴,洪牵治,林亚束,林露娟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704号原告:林古兴,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洪牵治,女,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宏,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亚束,女,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第三人:林露娟,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古兴、洪牵治与被告林亚束、第三人林露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林古兴、洪牵治要求解除林亚束与林露娟的收养关系等。本案审理过程中,林古兴、洪牵治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古兴、洪牵治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古兴、洪牵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古兴、洪牵治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宝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