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喜武与崔龙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武,崔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261号申请人杨喜武,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场直。被执行人崔龙江,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八五九农场场直。申请人杨喜武与被执行人崔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黑0524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杨喜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申请人杨喜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杨喜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