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纪熙飚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熙飚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熙飚,男,1940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尤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林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熙飚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熙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纪熙飚为打理荒田种植地瓜,到尤溪县新阳镇葛竹村“后山坪”(又名“山岭头”或“下圳”)山场其责任田内,未经审批擅自将劈下的田埂草用打火机点燃,期间不慎跑火引发“后山坪”山场森林火灾。经尤溪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尤溪县新阳镇葛竹村“后山坪”山场过火总面积93亩,其中林地61亩(49亩为3年造八马二杉幼林、12亩为55年树龄松木天然林),荒田32亩。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纪熙飚到尤溪县新阳镇葛竹村村部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案发后,纪熙飚积极参加扑火并支付扑火工资,在火灾迹地种植树苗,且取得被害单位尤溪县新阳镇葛竹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纪熙飚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新阳镇葛竹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尤溪县林业局新阳林业站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天气实况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山岭头火烧山扑火人员名单、补植造林照片、山岭头火烧山迹地造林补植人员名单、村两委会议记录、谅解书、尤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黄某2、纪某1、肖某、黄某1、纪某2、纪某3、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纪熙飚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熙飚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93亩,其中林地61亩(49亩为3年造八马二杉幼林、12亩为55年树龄松木天然林),荒田3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纪熙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纪熙飚犯过失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纪熙飚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尤溪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熙飚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