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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季春、刘玉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季春,刘玉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特16号申请人刘季春,男,193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刘玉娥,女,193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3月20日,本院收到刘季春申请宣告刘玉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于2017年5月25日通知申请人刘季春于2017年6月12日到庭,申请人刘季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