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王某某,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