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世香、蔡柱等与万荣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香,蔡柱,吴运芝,万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世香,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蔡柱,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吴运芝,女,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万荣东,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的(2015)鄂十堰中民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荣东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4组台湾路9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