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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世香、蔡柱等与万荣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香,蔡柱,吴运芝,万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世香,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蔡柱,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吴运芝,女,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万荣东,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的(2015)鄂十堰中民开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荣东位于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4组台湾路9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