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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金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91号被执行人:朱金耉,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朱金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金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