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金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91号被执行人:朱金耉,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朱金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金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