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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兴明与张祖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明,张祖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43号原告:张兴明,男,1970年2月18日生。被告:张祖勇,男,1971年6月5日生。原告张兴明与被告张祖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明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张兴明承担。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