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兴明与张祖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明,张祖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43号原告:张兴明,男,1970年2月18日生。被告:张祖勇,男,1971年6月5日生。原告张兴明与被告张祖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明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张兴明承担。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