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恢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戎卓人与杨雨鸣、张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卓人,杨雨鸣,张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609号申请人戎卓人,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雨鸣,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蓉华,曾用名张荣华,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请人戎卓人与被告杨雨鸣、张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72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期,被告杨雨鸣、张蓉华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戎卓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3050元,执行费682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雨鸣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如意路南侧(盛虹村)的房地产进行司法拍卖,上述房地产最终以2150000元成功拍卖。因被执行人杨雨鸣涉及执行案件众多,后本院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均到会并一致同意《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吴江市永鑫纸管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方案》。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分得执行款27161元。本案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共得27461元执行款。此外,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72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唯华审 判 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聂艺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