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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3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连,李浩,李华彬,刘成元,蒋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3806-1号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0175275T,住所地睢宁县元府东街99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陈浮,该行职工。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3142-2,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冶金建材工业集聚区(辛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成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1576-2,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集聚区内。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640657XX,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涝泉村。法定代表人:李华彬,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蒙、黄伟,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连,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浩,男,199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李华彬,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成元,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蒋森,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连、李浩、李华彬、刘成元、蒋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张育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并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6月16日,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连、李浩、李华彬、刘成元、蒋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成连、李浩、李华彬、刘成元、蒋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22元,由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张育飞人民陪审员  朱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