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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拖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59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赵某某拖欠罚金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刑二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