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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与白城市千水湖洗浴会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白城市千水湖洗浴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02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白城市千水湖洗浴会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环境保护局诉被执行人白城市千水湖洗浴会馆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昊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