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2民初508号原告:李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杜某,甘肃省灵台县人。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己与被告杜某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