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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2民初508号原告:李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杜某,甘肃省灵台县人。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己与被告杜某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计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