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行审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与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2行审10号(2017)吉0112行审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昌,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石,该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城郊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键,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根据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的申请裁定中止。2017年6月16日恢复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人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4月占用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双湾村一社土地平整场地建停车场及办公楼,占地总面积3422平方米。办公楼占地面积482平方米中北半部分24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半部分2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水域用地,2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林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场占地2940平方米中有29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264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水域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占地总面积3422平方米,其中占用坑塘水面2885(2646+239)平方米,占用水田294平方米,占用有林地2平方米,占用村庄241平方米。综上所述,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平整场地建停车场及办公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422平方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南半部分占地面积241(482-2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办公楼北半部分占地面积241平方米。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0元罚款,计8820.00元;按非法占用村庄241平方米、坑塘水面2885平方米、有林地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15640.00元。合计罚款:2446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系双阳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土地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调查取得被执行人违法用地事实的证据,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了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送达处罚决定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孙文波签订“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平湖街道办事处林地建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将土地退还给合法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但本案中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孙文波签订“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协议”使用土地,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将土地退还给孙文波。据此,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适用法律不当。该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中“限期拆除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准许。由于地上建筑物与所占用的土地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没收地上建筑物就等于同时没收地上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故该处罚决定第3项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不应准予强制执行。另查明,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4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不准予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422平方米”。二、准予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办公楼南半部分占地面积241(482-24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不准予强制执行长国土资双(监)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办公楼北半部分占地面积24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驰亮审判员 张文献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欣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