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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十二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十二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十二布,男,东乡族,生于1982年3月11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无前科。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乡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十二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甘29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十二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线小芬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十二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