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明,贾慧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350号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77号办公楼401室-416室。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37段。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董事长。被告王海明,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贾慧君,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明、贾慧君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